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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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903號
設臺中市○○路○段000號19樓之8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維哲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1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