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63號
原告 姚秋梅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林憶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3,827元,應徵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63號
原告 姚秋梅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林憶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3,827元,應徵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