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暫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暫字第45號抗告人 王俊傑 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縈綺 間因101年度家暫字第45號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