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0號原告 張健雄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被告 蘇明豐 訴訟代理人 林健鴻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仟零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零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