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賴麒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天主教麒田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據繳納,應予補正。
二、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天主教麒田教會修改捐助章程第8條(將董事任期由3年變更為4年)該次之董事會決議及出席人員簽名簿或簽到簿。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