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452號聲請人 陳冠樺
陳亮蓁 兼上二人共同定代理人 陳嘉福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淑蘭 聲請人 陳姵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順位繼承人 陳翠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冠樺、陳亮蓁之法定代理人陳嘉福、郭淑蘭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三)陳姵璇之法定代理人陳嘉勇、林秀香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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