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所示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與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5年9月1日上午10時3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95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95年度毒偵字第469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85號│96年度審訴字第8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20日│96年7月20日│96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審訴字第85號│95年度審訴字第8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0日│96年8月20日│96年8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已減刑│已減刑│有期徒刑陸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備註│1.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度審訴字第85號判決時同時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2.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度訴字第2661號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日上午10時30│96年2月21日│││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697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2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96年度訴字第121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96年度訴字第1217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10月2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已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備註│編號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6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決時減為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