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7號原告 賴忠政 被告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代表人 王亞男 (處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南投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鍾啟煌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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