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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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1056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楊昱宏
複代理人 方柏權
被告 呂文 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9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沿屏東縣○○鎮○○路000號前慢車道起駛,適有訴外人即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之被保險人 吳宗修 駕駛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亦沿恆南路由南向北駛至該處,被告未讓B車先行,兩車遂相碰撞,B車維修費用含零件新臺幣(下同)16,910元、工資11,700元,原告已給付吳宗修28,61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6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可資參照。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又按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已明文。
㈡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估價單、受損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21-29頁),且經本院向警方調閱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無訛(本院卷第38-71頁),而被告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以書狀爭執,綜以上述證據,足認原告所述為真。基此,被告駕駛A車起駛前,未注意並讓行進中B車先行,致B車碰撞受損,已成立侵權行為,原告既給付吳宗修上述保險金,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㈢另B車預估維修費用之零件16,910元,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自應將折舊予以扣除,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而B車於105年1月出廠,有B車行車執照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頁),距本件事故發生之110年11月20日止,已逾5年以上,依上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以成本10分之1為合度,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乃1,691元(計算式:16,910元x1/10=1,6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工資11,700元,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13,391元;逾此金額,尚乏其據。
㈣原告本件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金額,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21日(本院卷第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符,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