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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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17號

原告 張家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佩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冠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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