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調字第3號

聲請人 柯貞伊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展銘 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巷000號5樓房屋(下稱1-4號房屋),及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巷000號5樓房屋(下稱3-4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原告主張1-4號房屋漏水之具體位置為何?請繪圖說明。

㈣原告主張被告於樓頂搭建違建之現場照片,並表明具體位置。原告並應具狀說明該違建物與1-4號房屋漏水間有何關聯,並表明具體造成漏水原因(亦即為何違建物會造成漏水,或是被告房子有何問題造成漏水),並檢附相關證據為憑。

㈤原告主張修繕漏水所需之工程費用若干?應檢附估價單為據。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勁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