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83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葉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