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交附民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春財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溢辰 上列上訴人張春財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0號、本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16號),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提起上訴。查:前述刑事部分,因無具體理由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