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搶奪等伍罪,均減為詳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5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
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5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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