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2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等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其中債權人清冊並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項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全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另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4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有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未詳具債權人住址及名稱,亦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如已遺失,則請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⒈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
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⒉聲請人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清單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3.每月實際支出膳食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等收據或證明影本。
4.提出配偶最近兩年內國稅局財產歸屬及所得資料清單,及每月扶養子2750元、女3750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5.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路邊攤老闆」之姓名、地址,提出借貸契約影本、實際取得該筆借款之證明(如匯款單),併釋明該筆借款用途。
6.提出聲請人97年薪資證明文件。
7.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韻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