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吉成選任辯護人林重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女、B女、C女(均為未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告訴被告林吉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女、B女、C女之法定代理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密封袋),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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