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表一:
┌──┬──────────┬─────┬─────────┬─────┐│編號│盜版CD名稱│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公司名稱│├──┼──────────┼─────┼─────────┼─────┤│一│ 黃品源 -簡單情歌│四一張│ 小薇 等│ 滾石 │├──┼──────────┼─────┼─────────┼─────┤│二│阿杜-堅持到底│二四張│堅持到底等│新力│├──┼──────────┼─────┼─────────┼─────┤│三│ 彭佳慧 -暢銷錄│一三張│自從等│ 博德曼 │├──┼──────────┼─────┼─────────┼─────┤│四│ 陳慧琳 -閃亮每一天│一九張│閃亮每一天等│上華│├──┼──────────┼─────┼─────────┼─────┤│五│ 張清芳雙陳 故事│一五張│最後一夜等│ 豐華 │├──┼──────────┼─────┼─────────┼─────┤│六│ 潘瑋柏 -壁虎漫步│二三張│我不怕等│環球│├──┼──────────┼─────┼─────────┼─────┤│七│ 周蕙蕙兒 絕版│一三張│約定等│ 福茂 │├──┼──────────┼─────┼─────────┼─────┤│八│ 江美琪 -美樂地│二六張│最美等│ 科藝 百代 │├──┼──────────┼─────┼─────────┼─────┤│九│ 孫燕姿 -未完成│三四張│未完成等│華納│├──┼──────────┼─────┼─────────┼─────┤│一○│ 芮恩 │六張│白色羽毛等│ 阿爾發 │├──┼──────────┼─────┼─────────┼─────┤│一一│ 林曉培 -不知好歹│二○張│失陪等│ 艾迴 │├──┼──────────┼─────┼─────────┼─────┤│一二│SHE│一五張│白色戀歌等│華研│├──┴──────────┴─────┴─────────┴─────┤│共計:二四九張│└───────────────────────────────────┘附表二:
┌──┬───────┬───────────┬────────┬───┐│編號│盜版影音光碟│英文片名│權利人│數量│├──┼───────┼───────────┼────────┼───┤│一│皇家威龍│ShanghaiKnights│美商迪士尼企業(│二片│││││股)公司││├──┼───────┼───────────┼────────┼───┤│二│我的希臘婚禮│MyBigFatGreek│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六片││││Wedding│公司││├──┼───────┼───────────┼────────┼───┤│三│貼身情人│TwoWeeksNotice│美國時代華納娛樂│六片│││││公司││├──┼───────┼───────────┼────────┼───┤│四│英雄│Hero│美商二十世紀幅斯│六片│││││影片(股)公司││├──┼───────┼───────────┼────────┼───┤│五│女傭變鳳凰│MaidInManhattan│美商哥倫比亞(股│六片│││││)公司││├──┼───────┼───────────┼────────┼───┤│六│魔戒二部曲│TheLordOfTheRings:│美商新線製作(股│六片││││TheTwoTowers│)公司││├──┼───────┼───────────┼────────┼───┤│七│防彈武僧│BulletproofMonk│美商 米高梅 (股)│六片│││││公司││├──┼───────┼───────────┼────────┼───┤│八│誰與爭鋒│DieAnotherDay│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六片│││││公司││├──┼───────┼───────────┼────────┼───┤│九│時時刻刻│TheHours│美商 派拉蒙 影片(│六片│││││股)公司││├──┴───────┴───────────┴────────┴───┤│共計:五○片│└───────────────────────────────────┘※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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