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家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96號上訴人 林清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姿妤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徐彩芳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