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4號
上訴人 魏鳳春
被上訴人 魏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萬5,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