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7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應竣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109年3月2日起
至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9年3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