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764號
聲 請 人 張丁元
代理人(法 王喬立律師( 法扶 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
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
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