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授權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智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甘美 訴訟代理人 劉仲希 被上訴人即被告日常皮飾開發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駱明秀 被上訴人即被告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源標 訴訟代理人 呂秋 𧽚律師複代理人 胡怡嬅 律師
李敬之 律師 曾酩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授權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廖純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