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犯罪日│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號││刑│期├──┬─────┬──┼──┬──┬───┤│││││法院│案號│日期│法院│案號│日期│├─┼───┼──┼───┼──┼─────┼──┼──┼──┼───┤│1│施用第│有期│97年2│臺灣│97年度桃簡│97年│臺灣│97年│97年│││二級毒│徒刑│月1日│桃園│字第868號│4月│桃園│度桃│5月│││品│3月││地方││11日│地方│簡字│5日││││││法院│││法院│第│││││││││││868│││││││││││號││├─┼───┼──┼───┼──┼─────┼──┼──┼──┼───┤│2│持有第│有期│97年1│同上│97年度桃簡│97年│同上│97年│97年5│││一級毒│徒刑│月31日││字第1044號│4月││度桃│月26日│││品│3月│起至97│││28││簡字││││││年2月│││日││第││││││1日止│││││10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