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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