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被告佳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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