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須提証物原本到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須提証物原本到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