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10號原告柏士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送達他造後,提出送達之證明。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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