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10號原告乙○○
之6被告威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予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95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