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聲請人甲○○
2相對人乙○○
五樓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83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4年3月2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 權利範 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車店│車店│427│建│││134│10000分之120││├──┼───┼────┼────┼────┼────────┼─┼──┼──┼──────┼─────────┼──────┤│002│嘉義市││車店│車店│428│建│││352│10000分之12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881│嘉義市錦州一│嘉義市車│住家用鋼│27.0│││││││27│││平│全部│共有部││││街37號5樓13│店段車店│筋混凝土│9│││││││.0│││方││分:嘉│││││小段428│造6層││││││││9│││公││義市車│││││地號││││││││││││尺││店段車│││││││││││││││││││店小段│││││││││││││││││││2895箭│││││││││││││││││││號,面│││││││││││││││││││積946.│││││││││││││││││││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