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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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4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詠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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