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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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毒偵字第681號、109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貳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玉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
223公克、驗後淨重0.211公克),經鑑定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玉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
1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9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
淨重0.223公克、驗後淨重0.21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7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0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8毒偵681卷第61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曾文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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