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850號債權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代理人 陳明郎 債務人 林政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陸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每日以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