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94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95年9月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嗣提起上訴,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86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軍上字第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2月2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5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利用其與「守和堂古董商行」(址設新竹市○區○○路二段760號2樓)負責人乙○○雙方為舊識,於聊天時觀察其店內貴重物品擺設,於98年2月4日16時20分許,趁乙○○疏於注意之際,竊得上開古董商行1樓進出大門及2樓店面鑰匙,再將其所竊得之鑰匙予以複製後歸還,惟因乙○○已發現鑰匙失竊後隨即更換2樓店面鎖頭,甲○○查覺乙○○業另行更換2樓店面鎖頭,仍未作罷,而於98年2月8日上午9時50分許前往「守和堂古董商行」,利用星期假日一樓進出大門無管理員看守之際,以毛巾蒙面並戴手套、口罩,另持其所有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足以構成危險,可供兇器使用之砂輪機1台,鋸斷2樓古董商行大門門栓,再將整個大門拆下毀損後,進入店內,竊取如附表1、2所示之珠寶、首飾、玉飾等值錢物品(價值約市價新臺幣四百多萬元)得手。嗣經警依上開店內監視器畫面鎖定甲○○,經取得甲○○同意後,於98年2月19日在其位於新竹縣北埔鄉外坪村1鄰外大坪10號及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6樓住處內,起獲乙○○遭竊之珠寶、首飾、玉飾一批(詳如附表1)。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訊問時,均坦白承認。
(二)被害人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指述遭竊之情節。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相片22紙、翻拍自監視器之相片17紙、被害人乙○○出具之失竊尚未尋回之贓物清冊2份及相片1紙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足資佐證。
綜上事證,堪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二)被告有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紀錄,並於97年5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正值青壯年紀,竟圖不勞而獲及因與被害人有嫌隙,即再犯本案之竊盜犯行,致被害人遭受財產上重大損害,及其於光天化日之下以工具鋸開大門之行竊手段惡劣、行徑大膽,所為不足為取,雖犯罪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然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公訴人雖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年6月,然本院斟酌上情後認尚嫌過重,而以上開所宣告之刑為適當,附此敘明。
(四)至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砂輪機1台,並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上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三、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本案經檢察官陳麗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附表1:業已發還乙○○之失竊贓物
┌─┬──────┬───┬─────────────┐│編│品名│數量│備註││號││││├─┼──────┼───┼─────────────┤│1│玉珮項鍊│1條│於甲○○身上查扣│├─┼──────┼───┼─────────────┤│2│白玉玉牌│1個│於甲○○竹北住處查扣│├─┼──────┼───┼─────────────┤│3│戒子│1個│於甲○○身上查扣│├─┼──────┼───┼─────────────┤│4│K金筆尖│1包│於甲○○竹北住處查扣│├─┼──────┼───┼─────────────┤│5│象牙手環│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三彩翡翠│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冰種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8│冰種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9│冰種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10│冰種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11│冰種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12│冰種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13│冰種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14│水晶耳環│1對│於甲○○北埔住處查扣│├─┼──────┼───┼─────────────┤│15│瑪瑙墜子│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16│三彩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17│三彩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18│三彩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19│翡翠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20│翡翠玉墜│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21│翡翠項鍊│1條│於甲○○北埔住處查扣│├─┼──────┼───┼─────────────┤│22│紅翡翠項鍊│1條│於甲○○北埔住處查扣│├─┼──────┼───┼─────────────┤│23│玉印章│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24│玉印章│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25│玉墜子│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26│玉墜子│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27│玉墜子│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28│玉墜子│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29│徽章│1包│於甲○○北埔住處查扣│├─┼──────┼───┼─────────────┤│30│徽章│1包│於甲○○北埔住處查扣│├─┼──────┼───┼─────────────┤│31│徽章│1包│於甲○○北埔住處查扣│├─┼──────┼───┼─────────────┤│32│金雞蛋│1包│於甲○○北埔住處查扣│├─┼──────┼───┼─────────────┤│33│白玉劍│1支│於甲○○北埔住處查扣│├─┼──────┼───┼─────────────┤│34│ 田黃玉 │1對│於甲○○北埔住處查扣│├─┼──────┼───┼─────────────┤│35│白玉玉牌│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36│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37│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38│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39│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40│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41│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42│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43│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44│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45│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46│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47│白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48│田黃玉│1對│於甲○○北埔住處查扣│├─┼──────┼───┼─────────────┤│49│ 板田 印章│5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50│田黃玉│1對│於甲○○北埔住處查扣│├─┼──────┼───┼─────────────┤│51│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52│玉項鍊│1條│於甲○○北埔住處查扣│├─┼──────┼───┼─────────────┤│53│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54│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55│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56│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57│古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58│玉環│2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59│玉環│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0│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1│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2│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3│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4│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5│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6│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7│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8│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69│古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0│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1│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2│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3│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4│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5│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6│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7│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8│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79│古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80│玉│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81│玉戒子│2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82│懷錶│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83│玉墜子│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84│寶石墜子│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85│墜子│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86│戒子│1包│於甲○○北埔住處查扣│├─┼──────┼───┼─────────────┤│87│藍寶石戒子│1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88│古幣│5個│於甲○○北埔住處查扣│└─┴──────┴───┴─────────────┘附表二:失竊尚未尋回之贓物
┌─┬──────┬─────────┐│編│品名│數量││號│││├─┼──────┼─────────┤│1│珠寶戒子│11只│├─┼──────┼─────────┤│2│墜子│2只│├─┼──────┼─────────┤│3│翡翠玉珮│12盒(每盒3件)│├─┼──────┼─────────┤│4│金手鐲│1個│├─┼──────┼─────────┤│5│金懷錶│1個│├─┼──────┼─────────┤│6│K金雞蛋│1對│├─┼──────┼─────────┤│7│古白玉│41件│├─┼──────┼─────────┤│8│冰種玉墜│8只│├─┼──────┼─────────┤│9│手錶│2只│├─┼──────┼─────────┤│10│日本紙鈔│1疊(約90張)│├─┼──────┼─────────┤│11│派克K金筆尖│400只│├─┼──────┼─────────┤│12│K金戒子│1盒(23件)│├─┼──────┼─────────┤│13│冰種手鐲│7個│├─┼──────┼─────────┤│14│象牙手鐲│1個│├─┼──────┼─────────┤│15│田黃印章│4盒(5組)│├─┼──────┼─────────┤│16│雜貢手飾│1盒(30件│├─┼──────┼─────────┤│17│現金│新臺幣2萬6000元│├─┼──────┼─────────┤│18│35克拉藍寶男│1只│││戒││├─┼──────┼─────────┤│19│翡翠黃K蛋面│1只│││男戒││││││├─┼──────┼─────────┤│20│彩鑽女戒│1只│├─┼──────┼─────────┤│21│10克拉藍寶白│1只│││K男戒││├─┼──────┼─────────┤│22│翡翠玉墜│1個│├─┼──────┼─────────┤│23│白玉玉珮│1只│├─┼──────┼─────────┤│24│白玉玉珮│1只│├─┼──────┼─────────┤│25│冰種玉鐲│2只│├─┼──────┼─────────┤│26│翡翠玉墜│1只│├─┼──────┼─────────┤│27│紅寶K金戒指│1只│├─┼──────┼─────────┤│28│黃玉玉珮│1只│├─┼──────┼─────────┤│29│三彩翡翠玉珮│1只│├─┼──────┼─────────┤│30│翡翠玉珮│1只│├─┼──────┼─────────┤│31│冰種蛋面│1只│├─┼──────┼─────────┤│32│南洋珍珠戒子│1只│├─┼──────┼─────────┤│33│白玉玉牌│1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