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甲00000000
聯絡地址:彰化縣員相對人冠品行銷公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參加調解人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理事長 江富成
聯絡地址:彰化縣員監事 歐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號(即97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因給付票款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永梁書記官陳美敏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聲請人甲0000000000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到參加調解人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理事長江富成到參加調解人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監事歐陽明到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願意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於民國98年5月11日前給付。
二、相對人於聲請人給付上開款項同時,應將聲請人所開立付款人慶豐商業銀行員林分行,票號:CF00000000號,票面金額:330000元之支票返還予聲請人。
三、相對人不得再就96年2月14日與參加調解人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所簽訂之租賃合約書,對參加調解人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及聲請人主張任何權利,聲請人與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亦不得再就上開合約對相對人主張權利。
四、相對人就本件訴訟對聲請人之其他權利及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甲0000000000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參加調解人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理事長江富成參加調解人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監事歐陽明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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