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86號聲請人乙○○(即 陳蔚民 之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8年度除字第3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