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宏琪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
㈠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
原因、種類、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㈡聲請人何時毀諾?毀諾前之收入及毀諾後之收入狀況,並請提
出證明文件?請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事證。
㈢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協
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又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林宏琪、配偶 葉彩姍 及受扶養人 林珮蓁
林依倫林承諺 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㈤聲請前2年(即至100年2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林宏琪、配偶葉○○及受扶養人林○○、林○○、林○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7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㈦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㈧由地政事務所出具之坐落於○○鎮○○里○○00之0號之土地
、建物謄本正本○○○鎮○○段○○○○號土地謄本正本。㈨提出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林宏琪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
、100年1月份之薪資證明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又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並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㈩聲請人之95、96、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
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有交通工具行照影本及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陳明 配偶葉○○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其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及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請列表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陳明林○之扶養義務人(子女)共有幾人?確有不能維持生活
,無法由其他扶養義務人盡先負擔扶養義務,而有仰賴聲請人扶養之事由暨其證明,並提出扶養權利人 林嬌 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受扶養人林○○已成年。請
陳明受扶養人林○○有仰賴聲請人扶養之事由?又受扶養人林○○、林○○目前有無收入來源?並提出其薪資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提出受扶養人林○○、林○○、林○○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陳明聲請前兩年內(98、99年)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
據聲請人提出若瑟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所載,聲請人因「左
橈骨尺骨骨折」而於98年8月9日應診。請陳明期間之收入情形?歷次就診醫療院所為何(請呈報各該醫療附所之名稱、住址)?治療情形為何?每月所需醫療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提出最新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個人信用報告(粉紅色)。
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聲請人、配偶及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
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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