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4號原告愛思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瑄 被告 阿爾砝 形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依工程合約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該工程合約第44條第2項約定:「因本合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影本附卷可稽,前開約款既已特別約明合意管轄法院,堪認有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之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