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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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判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判字第224號聲請人 蔡誌哲 被告法務部秘書室司法人員所有人員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法務部秘書室司法人員所有人員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惟並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有聲請狀一件在卷可稽,此項程式之欠缺又不能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柯姿佐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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