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08號原告 陳峻民 即民揚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即董事長2樓之.法定代理人即監察人 施義錦 被告陳木蓮訴訟代理人 陳寬遠 被告 李岱蓁 原名:李雪.
陳梅 鄧秀英 張惠美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依法即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