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1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佛志德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佛志德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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