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判決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王慧 (又名 王偉 、DAVEHUIWANG)相對人 陳輝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美金118,800元,依聲請人聲請當日即民國104年2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1.727元折算,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3,769,168元(計算式:美金118,800元×31.727元=3,769,16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首揭條文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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