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7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劉建宏 (原名 劉勝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6,401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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