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非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非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家非調字第47號聲請人 李緯帆 相對人 高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為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又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即受扶養權利人高美蓮現居住在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此並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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