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7號原告大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旭中 被告 周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347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972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