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 楊鈞傑 被告 黃妤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上開房屋經送鑑定,其交易價額為925,00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9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30元,尚不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8,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