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蕭青水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陳宜鴻 律師被告 李建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