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75號
原告詠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勻
法定代理人 白忠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兩造承攬契約關係及付款辦法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惟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