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

原告 吳孟欣

被告 顧小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

法官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佳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