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18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俊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俊祥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美元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鄭俊祥與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輸入私菸,竟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由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前某時,將附表所示之嚼菸共585盒及9包交付被告供其輸入我國。被告即於107年10月9日將附表所示之嚼菸放置於託運行李中,自美國加州安大略國際機場搭乘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公司)CI23號班機入境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以此方式輸入上開嚼菸。嗣於翌(10)日凌晨5時30分許,鄭俊祥欲通過免申報檯通關之際,為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嚼菸。
二、證據名稱:
(一)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貨物清單、桃園市政府107年10月23日府財金菸字第1070266333號函各1份(見偵卷第2、6-7頁)。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嚼菸共585盒及9包、扣案物照片1張。
(三)被告鄭俊祥於臺北關人員詢問、偵訊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被告就本件犯行,與前揭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聲請意旨漏未論及此部分,應予補充)。爰審酌被告受人所託輸入嚼菸,影響菸酒制度管理之健全,應予非難。況被告甫於107年1月30日攜帶嚼菸入境而遭查獲(現由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07號審理中),竟再犯本件犯行,顯見法紀觀念薄弱,量刑自不宜過輕。兼衡本件輸入嚼菸之數量、被告犯後態度(坦承犯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嚼菸,屬本件被告輸入而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二)被告於臺北關人於詢問時自承:本件有酬勞500美元等語(見偵卷第4頁背面)。則該筆美元50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雖未扣案,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3項,追徵其價額(聲請意旨漏未論及此部分,應予補充)。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
2項、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3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規格│數量│├──┼────────────────┼────┼─────┤│1│SKOAL嚼菸APPLETOBACCOBLEND│1.2OZ/盒│235盒│├──┼────────────────┼────┼─────┤│2│SKOAL嚼菸PEACHTOBACCOBLEND│1.2OZ/盒│210盒│├──┼────────────────┼────┼─────┤│3│SKOAL嚼菸CITRUSTOBACCOBLEND│1.2OZ/盒│60盒│├──┼────────────────┼────┼─────┤│4│SKOAL嚼菸BERRYTOBACCOBLEND│1.2OZ/盒│45盒│├──┼────────────────┼────┼─────┤│5│SKOAL嚼菸CHERRYTOBACCOBLEND│1.2OZ/盒│35盒│├──┼────────────────┼────┼─────┤│6│REDMAN嚼菸GOLDENBLEND│3OZ/包│5包(聲請│││││意旨誤植為│││││35盒)│├──┼────────────────┼────┼─────┤│7│REDMAN嚼菸│3OZ/包│4包(聲請│││││意旨誤植為│││││3包)│├──┴────────────────┴────┴─────┤│共計:585盒,9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