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700號債權人全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弟科 債務人新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債務人葆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美
一、㈠債務人新峰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
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葆昇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
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如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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